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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彰補字第一號
原 告 寶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正
右原告與被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並應陳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逾期不繳或不陳報,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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