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4,彰小,264,2005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王栢涵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零貳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柒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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