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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小字第三一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五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葉 春 涼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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