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33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肆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葉 春 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