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34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B1樓
李崇光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葉 春 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