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4,彰小,346,2005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張復能
訴訟代理人 劉昭兌
被 告 甲○○
二一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參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