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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3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訴訟代理人 黃健松
被 告 甲○○
32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4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叁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葉 春 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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