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4,彰小,374,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37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鄭鴻銘
陳泰穎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事件,於民國94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葉 春 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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