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4,彰小調,117,2005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九十四年度彰小調字第一一七號
聲 請 人 乙○○○住彰化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彰小調字第一一七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左:法 官 蘇鳴東
法院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到場調解當事人: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左: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底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叁萬元整。(上開金額為九十四年上半年之租金)。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費用各自負擔。右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蘇鳴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楊志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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