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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小調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小調字第12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上午十時三十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陳雪芬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丙○○ 乙○○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於九十一年初向相對人丙○○借貸新台幣叁拾萬元整,相對人丙○○願意免除其債務。
二、聲請人願撤回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七六四號刑事案件之傷害告訴,並不追究相對人等恐嚇取財刑事責任。
三、兩造此後恩怨化解,和睦相處。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雪芬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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