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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小調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乙○○
號
相 對 人 甲○○
巷47
法定代理人 林洸渝
巷47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小調字第13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上午8時3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陳雪芬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洸渝 到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陸萬元整(不含強制責任險理賠,但含機車損害之賠償,強制險理賠由聲請人申請),當庭付清。
二、聲請人撤回台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彰交簡字第225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所載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雪芬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雪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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