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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二八五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婉加
賴安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位於彰化縣彰化市○○里○○路二一五號,惟因兩造於簽訂本件借款契約時,已約定「本借款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等語,有契約書在卷可憑。
是有關本件契約涉訟,雙方已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兩造已合意排除由本院管轄,且其合意管轄之法院亦已特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葉 春 涼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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