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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彰簡字第35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鼎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向本院陳報寄發與被告之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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