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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彰簡救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洪修三律師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瑞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損嗨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全部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符合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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