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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簡調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義
訴訟代理人 李謀知
相 對 人 甲○
0號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簡調字第10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陳雪芬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右下:
聲請人代理人 李謀知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萬元整。給付方法:其中壹拾萬元當庭付清。
其餘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四日起按月於每月十四日給付貳萬伍仟元至清償完畢止,若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不追究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五六號相對人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責任。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雪芬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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