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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簡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即陳建煇)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簡調字第11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在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陳雪芬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拾貳萬元整。給付方法:九十四年六月二日已給付肆萬肆仟元。
七月二十日當庭給付餘額伍萬捌仟元整。
其餘叁拾貳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二十日給付貳仟貳佰元,若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不追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八五號詐欺案件被告及其妻莊珮慈刑事責任。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雪芬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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