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4,彰調,101,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調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調字第101號遷讓房屋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下午3時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第一法庭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連發
書 記 官 葉春涼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坐落彰化縣鹿港鎮東石里鹽埕巷三之二號、面積六百二十五平方公尺之建物一棟交還與聲請人。

二、相對人交還上開建物後,聲請人應將如附件所示之十三張支票及二張本票原本交還相對人。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春涼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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