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調字第97號
聲 請 人 乙○○
一號
相 對 人 甲○○
第 三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承 辦 人 林維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調字第97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上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
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陳雪芬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拾貳萬元(含強制責任險理賠金)。
給付方法:其中叁拾陸萬元由第三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前給付聲請人,若第三人未給付,則由相對人負責給付之。
其餘陸萬元,由相對人當庭給付聲請人。
二、聲請人撤回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九十八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告訴。
三、聲請人撤回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執全字第七六五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四、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八六七號(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一八二七號)提存事件擔保金陸萬元整。
五、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六、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雪芬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雪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