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6,彰小,1534,200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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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153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199元,及其中新台幣32,764元自民國96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1個月新台幣150元、逾期第2個月新台幣300元、逾期第3至第6個月每月新台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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