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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1637號
原 告 久鼎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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