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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415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1月31日送達該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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