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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乙○○
號
被上 訴 人 詮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6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7年1月1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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