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6,彰簡,710,2008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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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710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87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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