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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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