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7,彰小,15,200802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小字第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年息19.71%」記載,應更正為「年息2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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