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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1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13號
被 告 戊○○○○○○
6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甲○○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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