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178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