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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231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參拾貳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九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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