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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24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657元,及其中新台幣7,357元自民國96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3月3日與原告簽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以原告所發行之現金卡為工具且開設相對帳戶循環使用,按年息18.25%計算利息,逾期按年息20%計算利息,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視為到期。
詎被告自96年10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新台幣(下同)7,357元、利息300元共7,657元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遲延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利息餘額查詢單、交易紀錄一覽表等為證。
被告僅辯稱兩造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並未具體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有何不可採,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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