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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25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陸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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