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7,彰小,265,2008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265號
原 告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6樓之
法定代理人 甲○○
6樓之
訴訟代理人 丁○○
6樓之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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