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7,彰小,34,2008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3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3號
丙○○
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1,718元,及自民國9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50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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