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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68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5,274元,及其中新台幣82,811元自民國96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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