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7,彰小,93,200804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9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戊○○
被 告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628元,及其中新台幣29,972元自民國97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