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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簡字第672號
原 告 午○○
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律師
被 告 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D○○
被 告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酉○○
被 告 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C○○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和美鎮○○段968地號、地目建、面積2693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如附表一及附圖一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起訴時之被告黃佳珍、柯千賢於起訴後分別將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戊○○、丁○○,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兩造均同意由戊○○、丁○○承當訴訟,是被告戊○○、丁○○聲請承當訴訟,應予准許。
二、本件除被告庚○○、B○○○、乙○○、巳○○、黃○○、丁○○、戊○○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或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和美鎮○○段968地號、地目建、面積2693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土地並未定有不能分割之之特約及期限,亦無物之使用不能分割之情形,惟未能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等規定,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
又原告分割後,願與被告甲○○、亥○○、丑○○、宙○○、地○○、寅○○、A○○、宇○○、申○○、戌○○、己○○、辰○○、子○○、玄○○保持共有,請求依附圖一方案分割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被告方面:㈠被告庚○○、黃○○聲明及陳述略以:同意分割,分割後願意保持共有,對於分割方案沒有見等語。
㈡被告B○○○陳述略以: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分割。
㈢被告未○○陳述略以:同意分割。
㈣被告乙○○聲明及陳述略以:同意分割,對分割方案沒有意見等語。
㈤被告巳○○陳述略以:同意以原告分割方案分割。
㈥被告癸○○聲明及陳述略以:同意分割,土地上面沒有房子,分割後要與被告壬○○相鄰等語。
㈦被告壬○○聲明及述略以:同意分割,分割後要與癸○○相鄰等語。
㈧被告丁○○、戊○○陳述略以:同意以原告分割方案分割。
㈨被告甲○○、亥○○、丑○○、宙○○、地○○、寅○○、A○○、宇○○、申○○、戌○○、己○○、辰○○、子○○、玄○○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表示其等同意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就附圖一編號1部分願保持共有。
㈩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分配。
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土地並未定有不能分割之特約及期限,亦無物之使用不能分割之情形,惟未能協議分割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為證,並經本院勘驗無訛,且為到場之被告所不爭執,另未到場之被告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應堪認為真實。
是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查系爭土地為南北向略呈長形,西邊毗鄰道路,南邊有既成道路,東邊為私設道路,其上除附圖二所示建物外,原告及被告未○○、甲○○、己○○、宙○○、辰○○、地○○、玄○○於履勘時均表示其土地北邊房屋不保留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兩造及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人員勘驗屬實,分別製有勘驗筆錄及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如附圖二)。
而依附圖一方案分割,在編號20、21部分開設道路,分割後之土地均能通行,且地形較為方整,得為有效之利用。
且被告未○○、戊○○、辛○○、黃○○、巳○○取得位置,亦與其建物所在相近,有利將來協議使用。
又被告B○○○、巳○○丁○○、戊○○、甲○○、亥○○、丑○○、宙○○、地○○、寅○○、A○○、宇○○、申○○、戌○○、己○○、辰○○、子○○、玄○○均同意依該方案分割,其餘被告亦未表示反對或提出其他分割方案。
本院審酌上情後,認依附圖一方案分割,應為公平合理,而為可採,爰定分割方案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附表一
┌──┬──────┬───────┬────────┐
│編號│面 積 │取 得 人│取得情形 │
├──┼──────┼───────┼────────┤
│ 1 │1345平方公尺│宇○○、甲○○│按原應有比例保持│
│ │ │、申○○、柯進│共有 │
│ │ │輝、戌○○、柯│ │
│ │ │青宏、己○○、│ │
│ │ │宙○○、辰○○│ │
│ │ │、地○○、柯能│ │
│ │ │山、子○○、柯│ │
│ │ │俊賢、玄○○、│ │
│ │ │A○○ │ │
├──┼──────┼───────┼────────┤
│ 2 │114平方公尺 │戊○○ │單獨取得 │
├──┼──────┼───────┼────────┤
│ 3 │114平方公尺 │丁○○ │單獨取得 │
├──┼──────┼───────┼────────┤
│ 4 │67平方公尺 │壬○○ │單獨取得 │
├──┼──────┼───────┼────────┼
│ 5 │71平方公尺 │黃○○、庚○○│按原應有比例保持│
│ │ │ │共有 │
├──┼──────┼───────┼────────┤
│ 6 │71平方公尺 │辛○○ │單獨取得 │
├──┼──────┼───────┼────────┤
│ 7 │48平方公尺 │卯○○ │單獨取得 │
├──┼──────┼───────┼────────┤
│ 8 │48平方公尺 │天○○ │單獨取得 │
├──┼──────┼───────┼────────┤
│ 9 │60平方公尺 │未○○ │單獨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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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48平方公尺 │乙○○ │單獨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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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72平方公尺 │丙○○ │單獨取得 │
├──┼──────┼───────┼────────┤
│ 12 │52平方公尺 │癸○○ │單獨取得 │
├──┼──────┼───────┼────────┤
│ 13 │11平方公尺 │未○○ │單獨取得 │
├──┼──────┼───────┼────────┤
│ 14 │64平方公尺 │B○○○ │單獨取得 │
├──┼──────┼───────┼────────┤
│ 15 │4平方公尺 │巳○○ │單獨取得 │
├──┼──────┼───────┼────────┤
│ 16 │80平方公尺 │巳○○ │單獨取得 │
├──┼──────┼───────┼────────┤
│ 17 │63平方公尺 │癸○○ │單獨取得 │
├──┼──────┼───────┼────────┤
│ 18 │48平方公尺 │壬○○ │單獨取得 │
├──┼──────┼───────┼────────┤
│ 19 │7平方公尺 │B○○○ │單獨取得 │
├──┼──────┼───────┼────────┤
│ 20 │162平方公尺 │兩造 │按原應有比例保持│
│ │ │ │共有,供道路使用│
├──┼──────┼───────┼────────┤
│ 21 │114平方公尺 │戊○○、丁○○│按原應有比例保持│
│ │ │、壬○○、柯潮│共有,供道路使用│
│ │ │鑫、庚○○、柯│ │
│ │ │志忠、卯○○、│ │
│ │ │天○○、未○○│ │
│ │ │、乙○○、柯吉│ │
│ │ │成、癸○○、柯│ │
│ │ │哲賢、B○○○│ │
├──┼──────┼───────┼────────┤
│ 22 │30平方公尺 │巳○○ │單獨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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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姓 名│應有部分│姓 名│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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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 │96分之2 │辰○○│96分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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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96分之2 │地○○│96分之3 │
├────┼────┼───┼────┤
│庚○○ │96分之2 │辛○○│96分之3 │
├────┼────┼───┼────┤
│宇○○ │8分之1 │巳○○│20分之1 │
├────┼────┼───┼────┤
│A○○ │32分之1 │癸○○│20分之1 │
├────┼────┼───┼────┤
│B○○○│96分之3 │壬○○│20分之1 │
├────┼────┼───┼────┤
│丙○○ │192分之6│午○○│32分之1 │
├────┼────┼───┼────┤
│未○○ │192分之6│子○○│32分之1 │
├────┼────┼───┼────┤
│甲○○ │40分之1 │寅○○│32分之1 │
├────┼────┼───┼────┤
│申○○ │40分之1 │玄○○│32分之1 │
├────┼────┼───┼────┤
│亥○○ │40分之1 │丑○○│40分之1 │
├────┼────┼───┼────┤
│戌○○ │40分之1 │黃○○│192分之2│
├────┼────┼───┼────┤
│乙○○ │96分之2 │戊○○│20分之1 │
├────┼────┼───┼────┤
│己○○ │96分之3 │丁○○│20分之1 │
├────┼────┼───┴────┤
│宙○○ │96分之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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