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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豐聖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祿得有限公司
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後,本院96年度執字第322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6年度彰簡字第762號停止執行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6年度執字第322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6年彰簡字第762號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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