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7,彰簡附民移調,5,2008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彰簡附民移調字第5號(即97年度彰暫調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調解室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弼周
書 記 官 林文斌
調解委員 黃綉鈴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甲○○ 到
相對人:乙○○ 到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調解委員:協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伍仟整元整。

(開立開灣中小企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4758-2、票號:AS0000000、面額: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到期日:民國97年2月29日、另當場交付新台幣伍千元正,不另立據)。

二、聲請人當場返還系爭支票原本(彰化縣線西農會帳號:1818-9、票號:FA307419、面額: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交付相對人(不另立據)。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並表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林文斌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