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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0號
原 告 乙○○
2號
被 告 甲○○
32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0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彭月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壹拾捌萬元整,並經原告當庭點收無訛,上開金額不包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並願撤回對被告過失傷害部分之告訴 (即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98年偵字第482、1378號) 。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彭月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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