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8,彰交簡附民移調,10,200906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0號
原 告 乙○○
2號
被 告 甲○○
32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0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彭月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壹拾捌萬元整,並經原告當庭點收無訛,上開金額不包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並願撤回對被告過失傷害部分之告訴 (即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98年偵字第482、1378號) 。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彭月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彭月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