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被 告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壹拾肆萬元正 (不含強制責任險)。
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原告壹拾肆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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