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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9號
原 告 甲○○
2巷2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壹拾陸萬元正 (含強制責任險)。
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䦉萬元,餘額被告願自民國98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之15日給付陸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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