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8,彰小,100,200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10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6,992元,及其中新台幣41,749元自民國98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即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甫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