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11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陸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