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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1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陸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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