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1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弄27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