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8,彰小,17,2009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1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9號
被 告 丙○○
9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字第1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萬8024元,及自民國96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39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6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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