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8,彰小,261,2009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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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26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8%之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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