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8,彰小,43,2009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4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玖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6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個月以內者,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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