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47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10號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字第47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