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488號
原 告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字第48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貳佰壹拾叁元。
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陸仟貳佰叁拾柒元部分,自民國98年3月15日起,至民國98年4月15日止,按年利率2%計算利息;
及自民國98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97%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台幣陸仟玖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98年4月15日起,至民國98年5月15日止,按年利率2%計算利息;
及自民國98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