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98,彰小,493,2009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4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字第49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萬9780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2萬9747元自民國98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8年4月3日起,以循環信用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但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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